一是擴大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大力推廣新能源公交車,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占比不低于50%,且逐年提升。結合公務用車改革,鼓勵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公共機構在公務用車中優(yōu)先使用新能源汽車。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是加快推進充電設施規(guī)劃建設。按照市場化原則,鼓勵公開競爭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公交、環(huán)衛(wèi)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鼓勵優(yōu)先在其專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具備條件的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公共機構應積極利用內(nèi)部停車場資源規(guī)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占比應不低于10%;鼓勵引進社會資本,利用既有停車位參與充電樁建設和提供新能源汽車應用服務。
三是完善落實新能源汽車優(yōu)惠政策。對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按國家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配套補助。對純電動乘用車給予2萬元/輛的補助,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1萬元/輛的補助。對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給予400元/千瓦時的補助。以租賃、微公交等模式推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yè),其投資的新能源汽車及其充電基礎設施總額達到1000萬元的,視實際運行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補助。對公共快充樁,在國家、省補助基礎上,按設備投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來源:浙江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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